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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585915号“Octans AIRCRAFT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53881号
2018-12-28 00:00:00.0
申请人:圣君昂•达博阳维斯富阳航空器及配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舒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585915号“Octans AIRCRAFT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081898号、第7749545号、第4573532号、第1158870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已期满未续展,自期满之日起未满一年。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中运载工具;航空装置、机器和设备;航空器;螺旋桨;飞机;滑翔机”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空中运载工具;航空装置、机器和设备;航空器;螺旋桨;飞机;滑翔机”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之情形,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Octans"与引证商标四在字母构成、呼叫以及外观上相近且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引证商标三状态虽尚未稳定,但其对本案裁定结果无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空中运载工具;航空装置、机器和设备;航空器;螺旋桨;飞机;滑翔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上海舒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585915号“Octans AIRCRAFT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081898号、第7749545号、第4573532号、第1158870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已期满未续展,自期满之日起未满一年。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中运载工具;航空装置、机器和设备;航空器;螺旋桨;飞机;滑翔机”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空中运载工具;航空装置、机器和设备;航空器;螺旋桨;飞机;滑翔机”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之情形,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Octans"与引证商标四在字母构成、呼叫以及外观上相近且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引证商标三状态虽尚未稳定,但其对本案裁定结果无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空中运载工具;航空装置、机器和设备;航空器;螺旋桨;飞机;滑翔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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