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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第1794762号“HUGEL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60408号
2025-05-29 00:00:00.0
申请人:HUGEL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94762号“HUGEL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572572号图形商标、第72276899号“TARAMAR及图”商标、第60486235号“路通源LU TONG YUAN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332637号“TARAMAR及图”商标、第17738144A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五已并存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本案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字母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液、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研磨剂、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香精油、预湿的清洁湿巾、牙膏、洗衣用漂白剂、洗衣剂、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在设计手法、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洗发液、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研磨剂、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香精油、预湿的清洁湿巾、牙膏、洗衣用漂白剂、洗衣剂、香”外的化妆品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皮肤绘画用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研磨剂、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香精油、预湿的清洁湿巾、牙膏、洗衣用漂白剂、洗衣剂、香”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94762号“HUGEL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572572号图形商标、第72276899号“TARAMAR及图”商标、第60486235号“路通源LU TONG YUAN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332637号“TARAMAR及图”商标、第17738144A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五已并存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本案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字母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液、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研磨剂、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香精油、预湿的清洁湿巾、牙膏、洗衣用漂白剂、洗衣剂、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在设计手法、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洗发液、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研磨剂、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香精油、预湿的清洁湿巾、牙膏、洗衣用漂白剂、洗衣剂、香”外的化妆品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皮肤绘画用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研磨剂、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香精油、预湿的清洁湿巾、牙膏、洗衣用漂白剂、洗衣剂、香”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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