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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009958号“MAGIC WRA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31658号
2021-08-26 00:00:00.0
申请人:叶立晓
委托代理人:浙江龙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009958号“MAGIC WRA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73583号“SUPER MAGIC WRA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935816号“Magiwra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2089494号“MagiWra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文字、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巨大,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各引证商标档案的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AGIC WRAP”与引证商标一“SUPER MAGIC WRAP”、引证商标二“Magiwrap”、引证商标三“MagiWrap”在字母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锡纸、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包装纸、纸、复写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浙江龙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009958号“MAGIC WRA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73583号“SUPER MAGIC WRA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935816号“Magiwra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2089494号“MagiWra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文字、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巨大,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各引证商标档案的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AGIC WRAP”与引证商标一“SUPER MAGIC WRAP”、引证商标二“Magiwrap”、引证商标三“MagiWrap”在字母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锡纸、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包装纸、纸、复写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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