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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999996号“纟彖人伞”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6245号
2025-04-25 00:00:00.0
异议人:北京绿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吉林省雨洋日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绿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吉林省雨洋日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4999996号“纟彖人伞”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纟彖人伞”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空气芳香剂;牙膏;香精油”。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840846号“绿伞及图”商标、第5840845号“绿伞”商标、第52435717号“绿伞油烟净”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空气芳香剂;熏蒸制剂(香料)”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绿伞”字形、外观及整体印象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99996号“纟彖人伞”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吉林省雨洋日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绿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吉林省雨洋日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4999996号“纟彖人伞”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纟彖人伞”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空气芳香剂;牙膏;香精油”。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840846号“绿伞及图”商标、第5840845号“绿伞”商标、第52435717号“绿伞油烟净”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空气芳香剂;熏蒸制剂(香料)”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绿伞”字形、外观及整体印象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99996号“纟彖人伞”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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