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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629662号“DQ”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48764号
2022-11-20 00:00:00.0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德氢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德氢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1期《商标公告》第59629662号“DQ”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Q”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家用电净水器;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853337号、第16484576号“QD”、第22488245号“QD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空气调节装置;炉子;灯”等。双方商标在表现形式、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629662号“DQ”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德氢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德氢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1期《商标公告》第59629662号“DQ”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Q”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家用电净水器;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853337号、第16484576号“QD”、第22488245号“QD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空气调节装置;炉子;灯”等。双方商标在表现形式、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629662号“DQ”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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