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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36492号“慕斯庄园”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74307号
2021-06-09 00:00:00.0
异议人: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凯略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佛山市慕然家具有限公司
异议人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慕然家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3期《商标公告》第42036492号“慕斯庄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慕斯庄园”,指定使用于第23类“棉线和棉纱;细线和细纱”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656044号“慕思DE RUCCI DR”、第18279680号“慕思”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3类“毛线和粗纺毛纱;纱”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家具(软体床)”商品上的“慕思DE RUCCI DR”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区别明显,且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等亦有差异,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利益的后果。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其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036492号“慕斯庄园”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广东凯略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佛山市慕然家具有限公司
异议人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慕然家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3期《商标公告》第42036492号“慕斯庄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慕斯庄园”,指定使用于第23类“棉线和棉纱;细线和细纱”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656044号“慕思DE RUCCI DR”、第18279680号“慕思”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3类“毛线和粗纺毛纱;纱”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家具(软体床)”商品上的“慕思DE RUCCI DR”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区别明显,且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等亦有差异,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利益的后果。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其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036492号“慕斯庄园”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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