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41284202号“蔡司伊康ZEISSIKO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54389号
2021-04-27 00:00:00.0
异议人:卡尔蔡司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山市品尚品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德区华谊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卡尔蔡司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山市品尚品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5期《商标公告》第41284202号“蔡司伊康ZEISSIKO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蔡司伊康ZEISSIKO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家用或厨房用容器;非电加热的火锅;饮用器皿;非电气炊具;食物保温容器;厨房用具;茶具(餐具);牙刷;碗;家用非电动搅拌机”。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3922号“ZEISS”商标、第1509666号“蔡司”商标、第9252693号“光学之源卡尔蔡司”商标、第9252694号“OPTICS BY CARL ZEISS”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1143742号“CARL ZEISS”商标、第G802625号“ZEISS IKO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眼镜镜片;眼镜框;眼镜”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422718号“ZEISS”商标、第18841972号“蔡司”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家用器皿;玻璃瓶(容器);陶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其商标并侵犯其企业名称权,但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及商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284202号“蔡司伊康ZEISSIKO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山市品尚品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德区华谊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卡尔蔡司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山市品尚品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5期《商标公告》第41284202号“蔡司伊康ZEISSIKO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蔡司伊康ZEISSIKO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家用或厨房用容器;非电加热的火锅;饮用器皿;非电气炊具;食物保温容器;厨房用具;茶具(餐具);牙刷;碗;家用非电动搅拌机”。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3922号“ZEISS”商标、第1509666号“蔡司”商标、第9252693号“光学之源卡尔蔡司”商标、第9252694号“OPTICS BY CARL ZEISS”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1143742号“CARL ZEISS”商标、第G802625号“ZEISS IKO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眼镜镜片;眼镜框;眼镜”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422718号“ZEISS”商标、第18841972号“蔡司”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家用器皿;玻璃瓶(容器);陶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其商标并侵犯其企业名称权,但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及商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284202号“蔡司伊康ZEISSIKO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