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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506515号“美年悦健”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5666号
2025-05-26 00:00:00.0
异议人:美年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唐颂永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美年华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年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美年华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2期《商标公告》第77506515号“美年悦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年悦健”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医疗保健;医疗诊所服务;医疗护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864944号“美年大健康HEALTH 100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卫生设备出租”。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22513号“美年”、第32421995号“美年健康”、第13599887号“美年大健康HEALTH 100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医院;保健;美容院”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方式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美年”,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近似,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主张在本案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体检中心、保健咨询”等服务上的“美年”、“美年健康”、“美年大健康”、“美年大健康HEALTH 100及图”等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另经查,除被异议商标外,本案中被异议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与异议人具有一定独创性和显著性的“美年”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此种情况难谓巧合,被异议人未对其商标设计创作来源和商标注册申请情况作出合理解释,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506515号“美年悦健”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唐颂永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美年华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年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美年华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2期《商标公告》第77506515号“美年悦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年悦健”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医疗保健;医疗诊所服务;医疗护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864944号“美年大健康HEALTH 100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卫生设备出租”。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22513号“美年”、第32421995号“美年健康”、第13599887号“美年大健康HEALTH 100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医院;保健;美容院”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方式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美年”,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近似,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主张在本案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体检中心、保健咨询”等服务上的“美年”、“美年健康”、“美年大健康”、“美年大健康HEALTH 100及图”等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另经查,除被异议商标外,本案中被异议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与异议人具有一定独创性和显著性的“美年”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此种情况难谓巧合,被异议人未对其商标设计创作来源和商标注册申请情况作出合理解释,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506515号“美年悦健”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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