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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96795号“优客工场 YOUKEGONGCHA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07455号
2019-08-28 00:00:00.0
申请人:优客工场(北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州绿乔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3日对第24296795号“优客工场 YOUKEGONGCH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申请在先的第17293007号、第19349759号“优客工场”商标、第16579473号、第22078734号“优客工场WOR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号权,且系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判决书;2、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3、合作协议及相关附件;4、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企业信息;5、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商标注册信息;6、网络宣传使用资料;7、国家图书馆检索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测量;气象预报;室内设计;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专用权至2028年8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申请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但核准注册日期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42类“艺术品鉴定;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3、经查,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一千余件商标,其中包括“优客工场”、“URWORK”、“吉尼斯”、“法拉利”、“摩根大通”、“宝赛客”等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内容亦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不予赘述。本案的焦点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气象预报;室内设计;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优客工场 YOUKEGONGCHANG”并未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由于《商标法》的其他条款对于在先商标权利保护问题已经做了相应的规定,所以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本案中,申请人主张的是在先商号权。申请人提交的大部分使用证据涉及的服务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测量;气象预报;室内设计;平面美术设计”等服务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综合申请人提交全部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作为商号,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气象预报;室内设计;平面美术设计”服务或类似的服务或商品上,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的商号权。其次,“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中国已经使用并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综上所述,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涉及的服务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测量;气象预报;室内设计;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作为商标通过其宣传、使用,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气象预报;室内设计;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或与之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中国大陆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争议的注册未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基于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和目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若注册申请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注册、囤积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其行为则构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高度近似,且除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还在其他多个类别上注册了多件与申请人在先商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的“URWORK”、“优客工场”商标,难谓巧合,尤其考虑到除上述商标以外,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一千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吉尼斯”、“法拉利”、“摩根大通”、“宝赛客”等多件与他人标识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亦未对其在不同类别上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州绿乔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3日对第24296795号“优客工场 YOUKEGONGCH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申请在先的第17293007号、第19349759号“优客工场”商标、第16579473号、第22078734号“优客工场WOR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号权,且系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判决书;2、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3、合作协议及相关附件;4、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企业信息;5、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商标注册信息;6、网络宣传使用资料;7、国家图书馆检索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测量;气象预报;室内设计;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专用权至2028年8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申请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但核准注册日期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42类“艺术品鉴定;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3、经查,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一千余件商标,其中包括“优客工场”、“URWORK”、“吉尼斯”、“法拉利”、“摩根大通”、“宝赛客”等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内容亦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不予赘述。本案的焦点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气象预报;室内设计;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优客工场 YOUKEGONGCHANG”并未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由于《商标法》的其他条款对于在先商标权利保护问题已经做了相应的规定,所以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本案中,申请人主张的是在先商号权。申请人提交的大部分使用证据涉及的服务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测量;气象预报;室内设计;平面美术设计”等服务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综合申请人提交全部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作为商号,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气象预报;室内设计;平面美术设计”服务或类似的服务或商品上,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的商号权。其次,“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中国已经使用并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综上所述,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涉及的服务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测量;气象预报;室内设计;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作为商标通过其宣传、使用,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气象预报;室内设计;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或与之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中国大陆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争议的注册未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基于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和目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若注册申请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注册、囤积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其行为则构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高度近似,且除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还在其他多个类别上注册了多件与申请人在先商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的“URWORK”、“优客工场”商标,难谓巧合,尤其考虑到除上述商标以外,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一千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吉尼斯”、“法拉利”、“摩根大通”、“宝赛客”等多件与他人标识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亦未对其在不同类别上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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