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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670004号“小象编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82971号
2019-08-05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30670004 |
申请人:北京作业盒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670004号“小象编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31422号“小象馆ELE-FOT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208578号“小象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603562号“小象网PUFFA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6437401号“小象运动XIAOXIANG SPOR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6447993号“小象运动XIAOXIANG SPOR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5923780号“小象运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9958866号“小象运动 随时随地科学运动”(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8176450号“小象口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6437379号“小象SPOR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6437386号“小象SPOR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8825334号“小象托育PETIT ELEPHA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四至七、九至十一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八已注销,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持续宣传推广和经营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使消费者混淆误认。4、另有本案诸引证商标均共存于市场,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诸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2、百度百科、申请人官网及微信截图;3、应用商店下载及用户评价截图;4、媒体报道及网络宣传报道;5、课程销售介绍(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四至六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006182号、商评字(2019)第0000006181号、商评字(2019)第0000232048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七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3、引证商标八被我局作出的《核准注销通知书》经核准已注销,该商标已无效。
4、引证商标九至十一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006176号、商评字(2019)第0000006180号、商评字(2019)第0000035686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至七、九至十一被驳回,引证商标八已注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十一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由文字“小象编程”及图构成,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显著识别文字“小象”,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以外的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摄影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书籍出版、摄影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音乐制作等服务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除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以外的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主张的本案诸引证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以外的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670004号“小象编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31422号“小象馆ELE-FOT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208578号“小象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603562号“小象网PUFFA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6437401号“小象运动XIAOXIANG SPOR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6447993号“小象运动XIAOXIANG SPOR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5923780号“小象运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9958866号“小象运动 随时随地科学运动”(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8176450号“小象口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6437379号“小象SPOR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6437386号“小象SPOR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8825334号“小象托育PETIT ELEPHA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四至七、九至十一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八已注销,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持续宣传推广和经营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使消费者混淆误认。4、另有本案诸引证商标均共存于市场,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诸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2、百度百科、申请人官网及微信截图;3、应用商店下载及用户评价截图;4、媒体报道及网络宣传报道;5、课程销售介绍(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四至六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006182号、商评字(2019)第0000006181号、商评字(2019)第0000232048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七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3、引证商标八被我局作出的《核准注销通知书》经核准已注销,该商标已无效。
4、引证商标九至十一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006176号、商评字(2019)第0000006180号、商评字(2019)第0000035686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至七、九至十一被驳回,引证商标八已注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十一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由文字“小象编程”及图构成,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显著识别文字“小象”,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以外的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摄影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书籍出版、摄影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音乐制作等服务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除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以外的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主张的本案诸引证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以外的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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