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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174429号“小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72986号
2025-06-11 00:00:00.0
申请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合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174429号“小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75138047号、第17621248号、第16011254号、第160096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一已经转让申请人,引证商标二、三、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17、1923期《商标公告》。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经转让申请人,引证商标二、三、四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合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174429号“小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75138047号、第17621248号、第16011254号、第160096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一已经转让申请人,引证商标二、三、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17、1923期《商标公告》。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经转让申请人,引证商标二、三、四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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