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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929058号“SUPRA-ON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862号
2025-01-22 00:00:00.0
异议人:章节四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正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康市指南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章节四公司对被异议人正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929058号“SUPRA-ON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UPRA-ONE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船用引擎;船用马达;马达和引擎启动器;发电设备”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429328号“SUPREM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纸尿裤生产设备;制茶机械;烟草加工机”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服装”商品上的第14108746号“SUPREME及图”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故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29058号“SUPRA-ON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正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康市指南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章节四公司对被异议人正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929058号“SUPRA-ON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UPRA-ONE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船用引擎;船用马达;马达和引擎启动器;发电设备”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429328号“SUPREM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纸尿裤生产设备;制茶机械;烟草加工机”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服装”商品上的第14108746号“SUPREME及图”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故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29058号“SUPRA-ON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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