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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523291号“杨福记”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69298号
2023-06-12 00:00:00.0
异议人:鑫绪(上海)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微冠(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哈尔滨润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辽宁正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鑫绪(上海)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哈尔滨润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1期《商标公告》第61523291号“杨福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杨福记”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70354号、第28429528号“杨国福”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咖啡馆”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被异议商标“杨福记”与“杨国福”区别明显,故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杨国福先生在先姓名权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模仿其在先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在先注册并使用的“杨国福”商标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523291号“杨福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微冠(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哈尔滨润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辽宁正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鑫绪(上海)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哈尔滨润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1期《商标公告》第61523291号“杨福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杨福记”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70354号、第28429528号“杨国福”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咖啡馆”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被异议商标“杨福记”与“杨国福”区别明显,故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杨国福先生在先姓名权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模仿其在先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在先注册并使用的“杨国福”商标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523291号“杨福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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