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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554548号“JEANS SPORT GROVESK YOU FASHIO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2668号
2024-09-30 00:00:00.0
异议人:简斯波特服装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卢国钦
异议人简斯波特服装公司对被异议人卢国钦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1期《商标公告》第72554548号“JEANS SPORT GROVESK YOU FASHIO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EANS SPORT GROVESK YOU FASHION及图”指定使用在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包;皮制带子;伞;手杖;宠物服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163834号、第787481号“JANSPORT”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8类“皮革;背包;旅行用皮带;伞;手杖;马具”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用于第18类商品上的“JANSPORT”商标予以保护,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554548号“JEANS SPORT GROVESK YOU FASHIO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卢国钦
异议人简斯波特服装公司对被异议人卢国钦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1期《商标公告》第72554548号“JEANS SPORT GROVESK YOU FASHIO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EANS SPORT GROVESK YOU FASHION及图”指定使用在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包;皮制带子;伞;手杖;宠物服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163834号、第787481号“JANSPORT”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8类“皮革;背包;旅行用皮带;伞;手杖;马具”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用于第18类商品上的“JANSPORT”商标予以保护,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554548号“JEANS SPORT GROVESK YOU FASHIO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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