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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217648号“快厨阿月”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47510号
2023-04-19 00:00:00.0
异议人:快厨(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花间语投资有限公司
异议人快厨(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花间语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7期《商标公告》第62217648号“快厨阿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快厨阿月”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鱼(非活)”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15398号“快厨”商标、第24092253号、第24092254号“快厨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肉;加工过的肉”等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快厨”,且整体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并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双方商标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特定关联,从而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217648号“快厨阿月”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花间语投资有限公司
异议人快厨(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花间语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7期《商标公告》第62217648号“快厨阿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快厨阿月”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鱼(非活)”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15398号“快厨”商标、第24092253号、第24092254号“快厨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肉;加工过的肉”等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快厨”,且整体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并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双方商标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特定关联,从而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217648号“快厨阿月”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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