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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79042号“世纪广场钟爱一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13902号
2024-04-29 00:00:00.0
申请人: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司泽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漳州市芗城钟爱一生婚纱摄影楼
委托代理人:漳州市首佳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月17日对第10479042号“世纪广场钟爱一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铂爵旅拍”等“铂爵”系列品牌是申请人培育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摄影品牌,“铂爵旅拍”品牌前身为“钟爱一生”,“钟爱一生”现为“铂爵旅拍”的子品牌。
二、争议商标中的“钟爱一生”与申请人第809974号“钟爱一生及图”商标、第6612542号“钟爱一生”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完全相同,争议商标无法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三、被申请人盗用申请人子公司的模特照片,其销售人员在微信朋友圈、微信公众号等上发布的图片侵犯了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样片,通过侵犯他人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手段获取非法利益。
四、被申请人不仅多次侵犯申请人商标权,多次对申请人商标提起异议、异议复审、无效等,不停给申请人造成干扰,阻碍申请人商标的注册,也可证明被申请人在十几年前就已知晓申请人“钟爱一生”商标知名度;被申请人侵犯申请人“铂爵”、“钟爱一生”系列商标权,申请人多次提起诉讼,被申请人仍在一审发回重新诉讼期间购买争议商标用于与申请人诉讼对抗;被申请人购买商标,找囤积商标的个人许可商标。被申请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五、被申请人原注册地址和变更后的地址同申请人股东开设的漳州市钟爱一生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和申请人全资设立的钟爱一生婚纱摄影(厦门)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经营地址相邻不足一公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处于同一地域经营的相同行业,具有特殊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申请人股东及申请人前身有长达十几年的纠纷,被申请人主观恶意明显。申请人已取证被申请人使用的皆为“钟爱一生”,并非争议商标,争议商标中的“世纪广场”是漳州市的繁华地段的地名,缺乏显著性。
七、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
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 相关民事判决书、受理案件通知书;
2. 6612542号、809974号商标撤三材料、异议材料、决定;
3. 被申请人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提交的证据材料;
4. 41375328号、41371956号商标无效宣告受理通知书;
5. 被申请人工商档案、被申请人美团和员工微信权利卫士时间戳-视频和截图;
6. 漳州市钟爱一生婚纱摄影有限公司、钟爱一生婚纱摄影(厦门)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工商档案、租赁物业合同;
7. 被申请人现营业地与原营业地权利卫士时间戳;
8. 漳州市伯爵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工商档案;
9. 申请人百度、小红书APP截图-时间戳;
10. 被申请人启信宝、微信、小红书、婚礼纪使用情况取证、截图;
11. 申请人宣传推广材料;
12. 钟爱一生荣誉牌匾;
13. 钟爱一生预约单、摄影服务合同、发票、广告合同、发票、视频截图、工厂照片;
14. 中国人像摄影学会著名商标认定推荐信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没有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保护的是他人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而申请人提供的是在先注册的商标,不使用本条。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并非复制、摹仿申请人商标,不具有主观恶意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均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于2012年2月13日申请注册,距今已超过五年,申请人无权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准予争议商标的存续。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美团评价及入驻资料;客户订单及付款记录;店面广告牌装修协议及付款凭证;摄影后期制作协议;相册相框厂家付款凭证;钟爱销售单据;图片;荣誉奖励等。
申请人质证称,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书中未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争议商标并非被申请人注册取得,而是其在与申请人二审诉讼期间购买而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美团入驻相关资料、订单信息、店面装修信息为侵权证据,而非对争议商标的使用;其他证据或为自制,或为伪造。综上,被申请人有侵权行为,且还在不断利于争议商标侵犯申请人的商标权。
申请人质证提交了被申请人在重审一审判决后仍侵权的证据时间戳截图、相关视频等光盘证据。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徐榕于2012年2月13日申请注册,2013年4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摄影;学校(教育)”等服务上。2022年4月6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所有,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33年4月6日。
2. 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2类“摄影;出租服装”服务和第41类“摄影;节目制作”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3年4月7日,本案无效宣告申请提出时间为2023年1月17日。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相关条款规定的,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可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本案无效宣告申请日已超出争议商标注册日满五年的时间,故我局对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主张予以驳回。
2001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指该商标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功能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一般不包括有关标志的注册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或《商标法》已经另行规定了救济方式和相应程序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或夸大宣传,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者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本案仅涉及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申请人的特定民事权益,不适用该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福建司泽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漳州市芗城钟爱一生婚纱摄影楼
委托代理人:漳州市首佳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月17日对第10479042号“世纪广场钟爱一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铂爵旅拍”等“铂爵”系列品牌是申请人培育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摄影品牌,“铂爵旅拍”品牌前身为“钟爱一生”,“钟爱一生”现为“铂爵旅拍”的子品牌。
二、争议商标中的“钟爱一生”与申请人第809974号“钟爱一生及图”商标、第6612542号“钟爱一生”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完全相同,争议商标无法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三、被申请人盗用申请人子公司的模特照片,其销售人员在微信朋友圈、微信公众号等上发布的图片侵犯了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样片,通过侵犯他人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手段获取非法利益。
四、被申请人不仅多次侵犯申请人商标权,多次对申请人商标提起异议、异议复审、无效等,不停给申请人造成干扰,阻碍申请人商标的注册,也可证明被申请人在十几年前就已知晓申请人“钟爱一生”商标知名度;被申请人侵犯申请人“铂爵”、“钟爱一生”系列商标权,申请人多次提起诉讼,被申请人仍在一审发回重新诉讼期间购买争议商标用于与申请人诉讼对抗;被申请人购买商标,找囤积商标的个人许可商标。被申请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五、被申请人原注册地址和变更后的地址同申请人股东开设的漳州市钟爱一生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和申请人全资设立的钟爱一生婚纱摄影(厦门)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经营地址相邻不足一公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处于同一地域经营的相同行业,具有特殊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申请人股东及申请人前身有长达十几年的纠纷,被申请人主观恶意明显。申请人已取证被申请人使用的皆为“钟爱一生”,并非争议商标,争议商标中的“世纪广场”是漳州市的繁华地段的地名,缺乏显著性。
七、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
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 相关民事判决书、受理案件通知书;
2. 6612542号、809974号商标撤三材料、异议材料、决定;
3. 被申请人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提交的证据材料;
4. 41375328号、41371956号商标无效宣告受理通知书;
5. 被申请人工商档案、被申请人美团和员工微信权利卫士时间戳-视频和截图;
6. 漳州市钟爱一生婚纱摄影有限公司、钟爱一生婚纱摄影(厦门)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工商档案、租赁物业合同;
7. 被申请人现营业地与原营业地权利卫士时间戳;
8. 漳州市伯爵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工商档案;
9. 申请人百度、小红书APP截图-时间戳;
10. 被申请人启信宝、微信、小红书、婚礼纪使用情况取证、截图;
11. 申请人宣传推广材料;
12. 钟爱一生荣誉牌匾;
13. 钟爱一生预约单、摄影服务合同、发票、广告合同、发票、视频截图、工厂照片;
14. 中国人像摄影学会著名商标认定推荐信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没有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保护的是他人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而申请人提供的是在先注册的商标,不使用本条。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并非复制、摹仿申请人商标,不具有主观恶意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均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于2012年2月13日申请注册,距今已超过五年,申请人无权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准予争议商标的存续。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美团评价及入驻资料;客户订单及付款记录;店面广告牌装修协议及付款凭证;摄影后期制作协议;相册相框厂家付款凭证;钟爱销售单据;图片;荣誉奖励等。
申请人质证称,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书中未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争议商标并非被申请人注册取得,而是其在与申请人二审诉讼期间购买而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美团入驻相关资料、订单信息、店面装修信息为侵权证据,而非对争议商标的使用;其他证据或为自制,或为伪造。综上,被申请人有侵权行为,且还在不断利于争议商标侵犯申请人的商标权。
申请人质证提交了被申请人在重审一审判决后仍侵权的证据时间戳截图、相关视频等光盘证据。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徐榕于2012年2月13日申请注册,2013年4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摄影;学校(教育)”等服务上。2022年4月6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所有,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33年4月6日。
2. 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2类“摄影;出租服装”服务和第41类“摄影;节目制作”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3年4月7日,本案无效宣告申请提出时间为2023年1月17日。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相关条款规定的,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可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本案无效宣告申请日已超出争议商标注册日满五年的时间,故我局对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主张予以驳回。
2001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指该商标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功能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一般不包括有关标志的注册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或《商标法》已经另行规定了救济方式和相应程序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或夸大宣传,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者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本案仅涉及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申请人的特定民事权益,不适用该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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