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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769918号“荣酿君品”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732号
2025-01-06 00:00:00.0
异议人: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荣酿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荣酿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769918号“荣酿君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荣酿君品”指定使用在第33类“米酒;白干酒(中国白酒);老酒(中国蒸馏烈酒)”、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电视广告”等商品及服上。异议人对上述第33类上的申请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5446901号“君品荟JUNPINHUI”、第52301173号“君品文化”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均含有“君品”,且被异议商标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被异议商标易使消费者认为其为异议人的系列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69918号“荣酿君品”商标在“米酒;白干酒(中国白酒);老酒(中国蒸馏烈酒);五加皮酒(中国混合烈酒);甜果酒;烧酒(烈酒);食用酒精;烈酒;白酒;高粱酒”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荣酿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荣酿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769918号“荣酿君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荣酿君品”指定使用在第33类“米酒;白干酒(中国白酒);老酒(中国蒸馏烈酒)”、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电视广告”等商品及服上。异议人对上述第33类上的申请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5446901号“君品荟JUNPINHUI”、第52301173号“君品文化”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均含有“君品”,且被异议商标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被异议商标易使消费者认为其为异议人的系列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69918号“荣酿君品”商标在“米酒;白干酒(中国白酒);老酒(中国蒸馏烈酒);五加皮酒(中国混合烈酒);甜果酒;烧酒(烈酒);食用酒精;烈酒;白酒;高粱酒”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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