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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012020号“吾不赖赖氏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20522号
2025-01-26 00:00:00.0
申请人:无锡陆夫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鑫圣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012020号“吾不赖赖氏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8760号“赖”、第1768762号“赖及图”、第9004689号“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三汉字“赖”,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鑫圣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012020号“吾不赖赖氏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8760号“赖”、第1768762号“赖及图”、第9004689号“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三汉字“赖”,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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