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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041380号“番茄北鼻”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27546号
2024-04-15 00:00:00.0
异议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太原六月番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西雷风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太原六月番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3期《商标公告》第69041380号“番茄北鼻”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番茄北鼻”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培训(示范);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电影摄影棚服务;录像带剪辑;摄影;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340443号“番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存储器;计算机”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所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902428号“番茄畅听”商标、第53703799号“番茄小言兑”商标、在先申请现已初步审定公告的第53769024号“番茄说”商标、第54372113号“番茄小说”商标等核定和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培训”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形式相同或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是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具有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041380号“番茄北鼻”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太原六月番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西雷风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太原六月番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3期《商标公告》第69041380号“番茄北鼻”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番茄北鼻”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培训(示范);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电影摄影棚服务;录像带剪辑;摄影;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340443号“番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存储器;计算机”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所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902428号“番茄畅听”商标、第53703799号“番茄小言兑”商标、在先申请现已初步审定公告的第53769024号“番茄说”商标、第54372113号“番茄小说”商标等核定和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培训”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形式相同或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是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具有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041380号“番茄北鼻”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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