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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750837号“全棉时代”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348748号
2023-12-08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11750837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杭州万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深圳全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8日对第11750837号“全棉时代”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全棉”为专有词汇,具有固定含义,纺织行业、医药卫生机构公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均赋予“全棉”固定含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从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多份行政决定文书,其他商家经营商品与“全棉”标准不相符而受到行政处罚等系列事实,以及被申请人经营商品使用的原料、品质等客观状态,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其指定产品上,带有欺骗性。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中国知网网页打印;
2、《耐久性压烫整理》文章;
3、国家标准之《纺织品纤维含量标识》;
4、有关非织造布的相关期刊文章;
5、团体标准之《婴儿纯棉纱布尿垫》;
6、部分医药行业标准举证;
7、《有问有答小小乳垫大学问》文章、《新手妈妈最常遇到的哺乳问题》文章;
8、部分“全棉时代Purcotton及图”等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书;
9、“全棉时代官方旗舰店”天猫商城打印件;
10、有关被申请人产品抽检不合格的行政处罚情况;
11、上海全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公示信息、上海全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翔殷路店企业公示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1、被申请人是稳健医疗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09年,传承了母公司在医用棉质品行业30余年的专业技术和生产经验,以“全棉水刺无纺布工艺”为核心技术载体,成功实现了医用产品向民用产品的拓展。被申请人自成立后发展势头良好,一直致力于打造自身独特的品牌,其申请注册商标是基于自身正当的生产经营所需,是出于使用目的进行的商标注册。
2、争议商标“全棉时代”其本身与“全棉”二字不同,为被申请人臆造词汇,本身不具有欺骗性,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至今也从未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经合法程序善意取得,被申请人在该商标注册后一直规范使用,经过多年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没有产生消费者误导的客观后果,且市场已经客观形成了对“全棉时代”系列商标的认可。据此,相关争议解决机关应注重维护目前已经形成和稳定的这种市场秩序,审慎处理商标的有效性问题。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案例与本案不同,且部分案件尚未有定论。同时,在类似商品上已有诸多包含“全棉”二字的商标被核准注册,需结合个案情况进行审理。申请人未提供确切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商标使用已产生实质性误认情形,仅为捕风捉影之说。
3、申请人另举证部分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认为不当:首先行政处罚与商标审查属于不同行政行为,其审理焦点不同;其次,被申请人规范使用商标并开展合规经营,申请人未举证被申请人因“全棉”、商标使用行为不当而受到行政机关处罚;再次,被申请人实际经营严格遵循国家标准,未扰乱市场秩序,未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商标注册行为与使用行为应当予以合理保护。
4、从政策导向看,对于已经核准注册并使用多年的商标,应从尊重市场实践和市场秩序的角度出发,考虑善意注册人合理信赖利益的保护,否定商标有效性的处理对商标注册人来说缺乏公平,且有违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
5、申请人与全棉乐家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均为同一主体,而全棉乐家科技(江苏)有限公司长期摹仿被申请人的“全棉时代”系列商标,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申请具有恶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被申请人与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证明、争议商标档案;
2、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2021-2022年年报;
3、李建全先生相关介绍;
4、被申请人发展历程介绍;
5、被申请人及品牌所获部分荣誉证书;
6、被申请人2010-2021年审计报道;
7、被申请人三次验资报告;
8、被申请人2018-2022年纳税证明;
9、被申请人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相关资料;
10、被申请人部分专利证书及2018-2020年度知识产权工作投入专项审计报告;
11、部分作品登记证书及作品列表;
12、被申请人部分“全棉时代Best Cotton Epoch”系列商标的注册情况;
13、被申请人部分维权资料;
14、产品详情、实物包装及检测报告;
15、京东旗舰店客服聊天记录;
16、举证案例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商标信息;
17、有道词典的翻译结果;
18、“全棉时代Purcotton”电商门店情况;
19、“全棉时代Purcotton”产品销售、广告宣传情况、媒体报道等;
20、国家知识产权局文件;
21、“全棉乐家”系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22、申请人名下“棉势力”系列商标档案;
23、“中国棉花”可持续发展项目相关介绍;
24、中国棉花协会来函;
25、《“全棉时代”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法律论证意见书》等。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证据,申请人坚持其请求。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11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4类纺织织物;纱布(布)等商品上,2015年8月14日核准注册,专用权至2025年8月13日。
2、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5、18、19中的被申请及其品牌荣誉情况、销售及媒体宣传情况显示,被申请人成立于2009年,传承母公司稳健医疗在医用敷料行业三十余年的专业技术和生产经验,致力于使用、研发和推广棉质产品。2015年,其“PurCotton”牌纯棉柔巾产品获广东省名牌产品,2017年,其“PurCotton”商标荣获广东省著名商标,2019年,“全棉时代”商标荣获CCTV《大国品牌》“新中国成立70周年70品牌”;2018年及2021年,“全棉时代Purcotton”品牌被评为深圳知名品牌等。人民资讯、中国日报、腾讯网、新浪网、网易网、知乎以及妈妈网、宝宝树、妈妈帮、育儿网等多家母婴知名媒体亦对其进行了宣传报道。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的“全棉时代”、“全棉时代Purcotton及图”等系列商标在母婴护理用品领域、生活家居护理用品领域已具有较高知名度。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5年8月14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进行审理,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指该商标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功能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中,争议商标由文字“全棉时代”构成,尽管上述文字在一定程度上隐含传递了“全棉”等类似含义,但根据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上述文字并未传递出与纺织织物;纱布(布)等商品通常具有的质量、功能等特点明显不符或相悖离的含义,相关公众在看到上述标识时,不足以对纺织织物;纱布(布)等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另外,结合我局查明事实2及被申请提交的证据能够表明其“全棉时代”、“全棉时代Purcotton及图”等系列商标在母婴护理用品领域、生活家居护理用品领域中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识别性。综上,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深圳全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8日对第11750837号“全棉时代”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全棉”为专有词汇,具有固定含义,纺织行业、医药卫生机构公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均赋予“全棉”固定含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从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多份行政决定文书,其他商家经营商品与“全棉”标准不相符而受到行政处罚等系列事实,以及被申请人经营商品使用的原料、品质等客观状态,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其指定产品上,带有欺骗性。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中国知网网页打印;
2、《耐久性压烫整理》文章;
3、国家标准之《纺织品纤维含量标识》;
4、有关非织造布的相关期刊文章;
5、团体标准之《婴儿纯棉纱布尿垫》;
6、部分医药行业标准举证;
7、《有问有答小小乳垫大学问》文章、《新手妈妈最常遇到的哺乳问题》文章;
8、部分“全棉时代Purcotton及图”等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书;
9、“全棉时代官方旗舰店”天猫商城打印件;
10、有关被申请人产品抽检不合格的行政处罚情况;
11、上海全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公示信息、上海全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翔殷路店企业公示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1、被申请人是稳健医疗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09年,传承了母公司在医用棉质品行业30余年的专业技术和生产经验,以“全棉水刺无纺布工艺”为核心技术载体,成功实现了医用产品向民用产品的拓展。被申请人自成立后发展势头良好,一直致力于打造自身独特的品牌,其申请注册商标是基于自身正当的生产经营所需,是出于使用目的进行的商标注册。
2、争议商标“全棉时代”其本身与“全棉”二字不同,为被申请人臆造词汇,本身不具有欺骗性,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至今也从未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经合法程序善意取得,被申请人在该商标注册后一直规范使用,经过多年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没有产生消费者误导的客观后果,且市场已经客观形成了对“全棉时代”系列商标的认可。据此,相关争议解决机关应注重维护目前已经形成和稳定的这种市场秩序,审慎处理商标的有效性问题。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案例与本案不同,且部分案件尚未有定论。同时,在类似商品上已有诸多包含“全棉”二字的商标被核准注册,需结合个案情况进行审理。申请人未提供确切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商标使用已产生实质性误认情形,仅为捕风捉影之说。
3、申请人另举证部分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认为不当:首先行政处罚与商标审查属于不同行政行为,其审理焦点不同;其次,被申请人规范使用商标并开展合规经营,申请人未举证被申请人因“全棉”、商标使用行为不当而受到行政机关处罚;再次,被申请人实际经营严格遵循国家标准,未扰乱市场秩序,未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商标注册行为与使用行为应当予以合理保护。
4、从政策导向看,对于已经核准注册并使用多年的商标,应从尊重市场实践和市场秩序的角度出发,考虑善意注册人合理信赖利益的保护,否定商标有效性的处理对商标注册人来说缺乏公平,且有违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
5、申请人与全棉乐家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均为同一主体,而全棉乐家科技(江苏)有限公司长期摹仿被申请人的“全棉时代”系列商标,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申请具有恶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被申请人与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证明、争议商标档案;
2、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2021-2022年年报;
3、李建全先生相关介绍;
4、被申请人发展历程介绍;
5、被申请人及品牌所获部分荣誉证书;
6、被申请人2010-2021年审计报道;
7、被申请人三次验资报告;
8、被申请人2018-2022年纳税证明;
9、被申请人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相关资料;
10、被申请人部分专利证书及2018-2020年度知识产权工作投入专项审计报告;
11、部分作品登记证书及作品列表;
12、被申请人部分“全棉时代Best Cotton Epoch”系列商标的注册情况;
13、被申请人部分维权资料;
14、产品详情、实物包装及检测报告;
15、京东旗舰店客服聊天记录;
16、举证案例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商标信息;
17、有道词典的翻译结果;
18、“全棉时代Purcotton”电商门店情况;
19、“全棉时代Purcotton”产品销售、广告宣传情况、媒体报道等;
20、国家知识产权局文件;
21、“全棉乐家”系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22、申请人名下“棉势力”系列商标档案;
23、“中国棉花”可持续发展项目相关介绍;
24、中国棉花协会来函;
25、《“全棉时代”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法律论证意见书》等。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证据,申请人坚持其请求。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11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4类纺织织物;纱布(布)等商品上,2015年8月14日核准注册,专用权至2025年8月13日。
2、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5、18、19中的被申请及其品牌荣誉情况、销售及媒体宣传情况显示,被申请人成立于2009年,传承母公司稳健医疗在医用敷料行业三十余年的专业技术和生产经验,致力于使用、研发和推广棉质产品。2015年,其“PurCotton”牌纯棉柔巾产品获广东省名牌产品,2017年,其“PurCotton”商标荣获广东省著名商标,2019年,“全棉时代”商标荣获CCTV《大国品牌》“新中国成立70周年70品牌”;2018年及2021年,“全棉时代Purcotton”品牌被评为深圳知名品牌等。人民资讯、中国日报、腾讯网、新浪网、网易网、知乎以及妈妈网、宝宝树、妈妈帮、育儿网等多家母婴知名媒体亦对其进行了宣传报道。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的“全棉时代”、“全棉时代Purcotton及图”等系列商标在母婴护理用品领域、生活家居护理用品领域已具有较高知名度。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5年8月14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进行审理,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指该商标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功能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中,争议商标由文字“全棉时代”构成,尽管上述文字在一定程度上隐含传递了“全棉”等类似含义,但根据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上述文字并未传递出与纺织织物;纱布(布)等商品通常具有的质量、功能等特点明显不符或相悖离的含义,相关公众在看到上述标识时,不足以对纺织织物;纱布(布)等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另外,结合我局查明事实2及被申请提交的证据能够表明其“全棉时代”、“全棉时代Purcotton及图”等系列商标在母婴护理用品领域、生活家居护理用品领域中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识别性。综上,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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