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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233533号“德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253570号重审第0000001768号
2025-04-22 00:00:00.0
申请人:河南逸祥卫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正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4]第0000253570号《关于第72233533号“德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5)京73行初41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5199981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724973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撤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由于被诉决定作出时所依据的事实已经发生变化,且对申请商标是否可以初步审定产生直接影响,故被诉决定应予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重新作出审理。
我局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三的注册申请已撤回,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6747550号(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第61484196号商标(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郑州正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4]第0000253570号《关于第72233533号“德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5)京73行初41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5199981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724973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撤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由于被诉决定作出时所依据的事实已经发生变化,且对申请商标是否可以初步审定产生直接影响,故被诉决定应予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重新作出审理。
我局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三的注册申请已撤回,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6747550号(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第61484196号商标(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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