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47385267号“不二家人形烧”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14753号
2022-02-09 00:00:00.0
异议人:株式会社不二家
委托代理人:浙江励恒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大连少年请留步玩具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不二家对被异议人大连少年请留步玩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6期《商标公告》第47385267号“不二家人形烧”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不二家人形烧”指定使用于第30类“布朗尼蛋糕;卡斯提拉蛋糕(日本蛋糕);奶酪蛋糕;萨瓦林蛋糕;海绵蛋糕;水果糕点;以巧克力为主的饮料;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卡布奇诺咖啡;以咖啡为主的饮料”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2653号、第261198号“不二家”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0类“饼干;家常小甜饼;咖啡;牛奶咖啡”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制造原料、生产工艺、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不二家”,其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分,若共同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7385267号“不二家人形烧”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浙江励恒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大连少年请留步玩具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不二家对被异议人大连少年请留步玩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6期《商标公告》第47385267号“不二家人形烧”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不二家人形烧”指定使用于第30类“布朗尼蛋糕;卡斯提拉蛋糕(日本蛋糕);奶酪蛋糕;萨瓦林蛋糕;海绵蛋糕;水果糕点;以巧克力为主的饮料;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卡布奇诺咖啡;以咖啡为主的饮料”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2653号、第261198号“不二家”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0类“饼干;家常小甜饼;咖啡;牛奶咖啡”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制造原料、生产工艺、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不二家”,其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分,若共同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7385267号“不二家人形烧”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