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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263155号“佰达尔没有摩擦的世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554号
2020-03-25 00:00:00.0
申请人:巴达尔(深圳)添加剂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兴达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巴达尔制造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2月3日对第26263155号“佰达尔没有摩擦的世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国内知名的润滑油生产制造商,其“巴达尔”系列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在汽车润滑油等商品领域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2691319号“巴达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佰达尔”是申请人独立创作的作品,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巴达尔”是申请人独创并在先使用的商号,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申请人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
1、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的档案;
2、业务重组协议书;
3、申请人所获认证证书、授权书、商标注册证、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4、作品登记证书;
5、“巴达尔”品牌产品相关媒体报道资料;
6、相关销售合同;
7、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资料;
8、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世界知名润滑油生产商、经销商,在全球包括中国润滑油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作为被申请人“BARDAHL”商标对应的中文商标,通过被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与被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经销商曾经存在商业合作和业务往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未曾知晓的情况下申请注册引证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被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案件行政诉讼。申请人还具有抄袭和摹仿被申请人知名商标的一贯恶意,企图利用被申请人及其品牌的知名度来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争议商标仅为简单的文字,未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损害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被申请人官方网站网页;百度百科关于被申请人的介绍;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被申请人经销商相关订单和发票;被申请人参展资料及媒体报道资料;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官方网站网页、相关媒体报道资料;被申请人的京东商城旗舰店相关网页资料;被申请人经销商出具的证明及其工商登记信息公证认证文件及其译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销商签订的协议、邮件、发票、装箱单;申请人的官方网站网页及微信公众号资料公证书;申请人的产品宣传手册;相关裁定书及商标档案;美国巴尔达润滑油与添加剂技术有限公司登记证明;被申请人所取得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其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及请求基本一致,并补充提交了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复印件、申请人使用“世界没有摩擦”标识的图片复印件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佰达尔亚太私人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6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汽车保养和修理;车辆服务站(加油和保养);轮胎翻新”服务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1月13日。2018年12月6日争议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由深圳鹰鸿才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3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车辆润滑(润滑油);车辆保养和修理;车辆发动机保养和维修;车辆清洗;车辆清洗(清洁);车辆加油站;车辆防锈处理;橡胶轮胎的调试和修补;运载工具(车辆)保养服务”服务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11月27日。2018年10月6日引证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为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9年《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已经获准注册的商标,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程序问题的审理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的审理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所提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如下: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及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虽然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7类“汽车保养和修理;车辆服务站(加油和保养)”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7类“车辆保养和修理”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但是,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有所差异,且考虑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百度百科关于被申请人的介绍资料显示其在先注册商标及英文商号“BARDAHL”的中文译名为“佰达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由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在先权利的规定,对商号权予以保护应以该商号在系争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系争商标与该商号相同或者高度近似,足以导致混淆误认为条件。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商号“巴达尔”尚未达到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由此不能认定相关公众易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之商号相联系,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构成对他人在先著作权侵犯的前提为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本案中,首先,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呈现的文字组合并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其次,争议商标为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呈现的纯中文文字商标“佰达尔没有摩擦的世界”,其与申请人主张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作品未构成实质性相似。由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的损害。
综上所述,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兴达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巴达尔制造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2月3日对第26263155号“佰达尔没有摩擦的世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国内知名的润滑油生产制造商,其“巴达尔”系列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在汽车润滑油等商品领域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2691319号“巴达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佰达尔”是申请人独立创作的作品,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巴达尔”是申请人独创并在先使用的商号,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申请人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
1、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的档案;
2、业务重组协议书;
3、申请人所获认证证书、授权书、商标注册证、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4、作品登记证书;
5、“巴达尔”品牌产品相关媒体报道资料;
6、相关销售合同;
7、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资料;
8、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世界知名润滑油生产商、经销商,在全球包括中国润滑油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作为被申请人“BARDAHL”商标对应的中文商标,通过被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与被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经销商曾经存在商业合作和业务往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未曾知晓的情况下申请注册引证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被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案件行政诉讼。申请人还具有抄袭和摹仿被申请人知名商标的一贯恶意,企图利用被申请人及其品牌的知名度来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争议商标仅为简单的文字,未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损害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被申请人官方网站网页;百度百科关于被申请人的介绍;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被申请人经销商相关订单和发票;被申请人参展资料及媒体报道资料;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官方网站网页、相关媒体报道资料;被申请人的京东商城旗舰店相关网页资料;被申请人经销商出具的证明及其工商登记信息公证认证文件及其译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销商签订的协议、邮件、发票、装箱单;申请人的官方网站网页及微信公众号资料公证书;申请人的产品宣传手册;相关裁定书及商标档案;美国巴尔达润滑油与添加剂技术有限公司登记证明;被申请人所取得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其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及请求基本一致,并补充提交了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复印件、申请人使用“世界没有摩擦”标识的图片复印件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佰达尔亚太私人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6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汽车保养和修理;车辆服务站(加油和保养);轮胎翻新”服务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1月13日。2018年12月6日争议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由深圳鹰鸿才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3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车辆润滑(润滑油);车辆保养和修理;车辆发动机保养和维修;车辆清洗;车辆清洗(清洁);车辆加油站;车辆防锈处理;橡胶轮胎的调试和修补;运载工具(车辆)保养服务”服务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11月27日。2018年10月6日引证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为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9年《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已经获准注册的商标,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程序问题的审理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的审理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所提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如下: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及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虽然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7类“汽车保养和修理;车辆服务站(加油和保养)”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7类“车辆保养和修理”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但是,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有所差异,且考虑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百度百科关于被申请人的介绍资料显示其在先注册商标及英文商号“BARDAHL”的中文译名为“佰达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由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在先权利的规定,对商号权予以保护应以该商号在系争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系争商标与该商号相同或者高度近似,足以导致混淆误认为条件。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商号“巴达尔”尚未达到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由此不能认定相关公众易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之商号相联系,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构成对他人在先著作权侵犯的前提为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本案中,首先,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呈现的文字组合并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其次,争议商标为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呈现的纯中文文字商标“佰达尔没有摩擦的世界”,其与申请人主张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作品未构成实质性相似。由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的损害。
综上所述,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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