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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727424号“越茗酿”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8555号
2024-10-25 00:00:00.0
异议人: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诸暨市越茶文化博物馆有限公司
异议人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诸暨市越茶文化博物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2727424号“越茗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越茗酿”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高粱酒;果酒(含酒精);烧酒;葡萄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933851号、第55879463号“茗酿”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烈酒(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727424号“越茗酿”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诸暨市越茶文化博物馆有限公司
异议人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诸暨市越茶文化博物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2727424号“越茗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越茗酿”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高粱酒;果酒(含酒精);烧酒;葡萄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933851号、第55879463号“茗酿”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烈酒(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727424号“越茗酿”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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