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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683092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0570号
2024-10-30 00:00:00.0
异议人:图特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孙吴琦
异议人图特米公司对被异议人孙吴琦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2683092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5类“胸衣;成品衣”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790461号“图形”、第44833442号“TOTEM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围巾”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构图设计、视觉效果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等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683092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孙吴琦
异议人图特米公司对被异议人孙吴琦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2683092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5类“胸衣;成品衣”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790461号“图形”、第44833442号“TOTEM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围巾”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构图设计、视觉效果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等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683092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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