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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489250号“埃德?斯塔福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330823号
2020-12-21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23489250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埃德•斯塔福德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黄鸿盛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6日对第23489250号“埃德•斯塔福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英文全名“EDWARD JAMES.STAFFORD”,简称“EDSTAFFORD”,中国消费者将其英文名翻译为“埃德•斯塔福德”,别名“德爷”,“挨饿德”、“埃德史塔福”,男,1976年出生,是一名前驻阿富汗英国陆军上尉,被誉为“现代鲁滨逊”,代表作有“单挑荒野”、“只身在荒岛”、“徒步亚马逊”、“ 单挑神秘地表”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经过长达10年的持续不断的宣传和推广,申请人在中国形成很高的品牌价值和身价,在社会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相关公众均以“埃德•斯塔福德”指代申请人,两者已形成稳定、持续的对应关系。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广州市佳显晟服饰有限公司具有明显的恶意,企图攀附、利用申请人所具有的的知名度来吸引消费者,获取不正当利益,将会对申请人姓名权造成损害,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不当占用社会公共资源,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明显的恶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和纸质):
1、百度百科对申请人的介绍;
2、《徒步亚马逊》一书在多个国家进行出售;
3、“搜索”频道《徒步亚马逊》记录片介绍;
4、综艺巴士网打印的对申请人的介绍;
5、百度百科对于申请人参与的两档节目的介绍;
6、豆瓣电影网对申请人主演的4季纪录片的介绍及评价;
7、百度贴吧以及爱奇艺等对申请人及其单挑荒野节目的评价;
8、bilibili网站关于申请人视频及播放量截图;
9、百度搜索“埃德•斯塔福德”的搜索结果及人民网对“埃德•斯塔福德”的报道;
10、新浪微博“ED STAFFORD德爷”账户及“埃德•斯塔福德”微博搜索结果;
11、媒体对“德爷”进行的报道及知乎网友关于“埃德•斯塔福德”的问题及回答;
12、申请人参加NUZEST品牌赞助和宣传活动现场活动的照片和宣传单;
13、百度搜索“埃德•斯塔福德”的结果显示;
14、广州市佳显晟服饰有限公司的商业登记信息;
15、法院判决案例;
16、埃德•斯塔福德在哔哩哔哩视频平台具有极高知名度的相关证据;
17、埃德•斯塔福德在抖音短视频社交平台具有极高知名度的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697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广州市佳显晟服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经核准,2019年8月20日,争议商标转让予黄鸿盛,即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专用权至2028年4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4年5月1日以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获准注册,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姓名权,从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此,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了证据3搜索频道关于《徒步亚马逊河》纪录片的介绍、证据5百度百科关于《单挑荒野》和《只身在荒岛》电视节目的介绍、证据6豆瓣电影网对申请人主演的4季纪录片的介绍和网友对申请人的评价、证据7百度贴吧以及爱奇艺等对申请人及其单挑荒野节目的评价等证据,这些纪录片均是申请人主持或记录拍摄的,均具有很高的收视率和点击率,能够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已经成为公众知名人物,相关公众见到文字“埃德•斯塔福德”时能够将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埃德•斯塔福德”并非常见的姓名,争议商标文字与申请人姓名完全相同,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姓名注册为商标,难谓巧合。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使公众认为标有争议商标的商品来源于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以达到借助申请人的知名度牟利的目的。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姓名权,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文字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也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的商标权利在已经通过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该条款。
因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有关规定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其它实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黄鸿盛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6日对第23489250号“埃德•斯塔福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英文全名“EDWARD JAMES.STAFFORD”,简称“EDSTAFFORD”,中国消费者将其英文名翻译为“埃德•斯塔福德”,别名“德爷”,“挨饿德”、“埃德史塔福”,男,1976年出生,是一名前驻阿富汗英国陆军上尉,被誉为“现代鲁滨逊”,代表作有“单挑荒野”、“只身在荒岛”、“徒步亚马逊”、“ 单挑神秘地表”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经过长达10年的持续不断的宣传和推广,申请人在中国形成很高的品牌价值和身价,在社会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相关公众均以“埃德•斯塔福德”指代申请人,两者已形成稳定、持续的对应关系。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广州市佳显晟服饰有限公司具有明显的恶意,企图攀附、利用申请人所具有的的知名度来吸引消费者,获取不正当利益,将会对申请人姓名权造成损害,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不当占用社会公共资源,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明显的恶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和纸质):
1、百度百科对申请人的介绍;
2、《徒步亚马逊》一书在多个国家进行出售;
3、“搜索”频道《徒步亚马逊》记录片介绍;
4、综艺巴士网打印的对申请人的介绍;
5、百度百科对于申请人参与的两档节目的介绍;
6、豆瓣电影网对申请人主演的4季纪录片的介绍及评价;
7、百度贴吧以及爱奇艺等对申请人及其单挑荒野节目的评价;
8、bilibili网站关于申请人视频及播放量截图;
9、百度搜索“埃德•斯塔福德”的搜索结果及人民网对“埃德•斯塔福德”的报道;
10、新浪微博“ED STAFFORD德爷”账户及“埃德•斯塔福德”微博搜索结果;
11、媒体对“德爷”进行的报道及知乎网友关于“埃德•斯塔福德”的问题及回答;
12、申请人参加NUZEST品牌赞助和宣传活动现场活动的照片和宣传单;
13、百度搜索“埃德•斯塔福德”的结果显示;
14、广州市佳显晟服饰有限公司的商业登记信息;
15、法院判决案例;
16、埃德•斯塔福德在哔哩哔哩视频平台具有极高知名度的相关证据;
17、埃德•斯塔福德在抖音短视频社交平台具有极高知名度的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697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广州市佳显晟服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经核准,2019年8月20日,争议商标转让予黄鸿盛,即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专用权至2028年4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4年5月1日以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获准注册,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姓名权,从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此,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了证据3搜索频道关于《徒步亚马逊河》纪录片的介绍、证据5百度百科关于《单挑荒野》和《只身在荒岛》电视节目的介绍、证据6豆瓣电影网对申请人主演的4季纪录片的介绍和网友对申请人的评价、证据7百度贴吧以及爱奇艺等对申请人及其单挑荒野节目的评价等证据,这些纪录片均是申请人主持或记录拍摄的,均具有很高的收视率和点击率,能够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已经成为公众知名人物,相关公众见到文字“埃德•斯塔福德”时能够将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埃德•斯塔福德”并非常见的姓名,争议商标文字与申请人姓名完全相同,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姓名注册为商标,难谓巧合。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使公众认为标有争议商标的商品来源于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以达到借助申请人的知名度牟利的目的。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姓名权,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文字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也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的商标权利在已经通过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该条款。
因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有关规定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其它实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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