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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025378号“寿司超人Omusubima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60871号
2024-03-12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18025378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福禄贝尔馆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联力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青岛凯利融通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1月10日对第18025378号“寿司超人Omusubima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对《面包超人》作品中主要人物“饭团人”角色形象的复制、剽窃,侵害申请人在先权益。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面包超人》作品的作品名称、人物角色名称及人物形象等,其行为属于通过不正当手段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的恶意注册,扰乱了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损害了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二、争议注册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从而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1、申请人网站页面;2—31、有关《面包超人》作品的出版时间、作品登记证书、授权文书、主要人物介绍、获得的吉尼斯纪录、图画书照片、百度搜索结果页面、国家图书馆相关检索报告、媒体报道、相关产品网络销售页面、参展照片、获奖情况、宣传海报、作品人物形象相关商品信息等;32—38、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企业信用信息、公司网页、相关公证书等;39、株式会社万代出具的证明;40、相关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付蕾(以下称争议商标原申请人)于2015年10月8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11月14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9年1月经我局核准依法转让给青岛凯利融通服饰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是对《面包超人》作品中主要人物“饭团人”角色形象的复制、剽窃,侵害其在先权益的主张,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调整范畴。但是,争议商标于2016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至2023年01月10日本案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已超过五年。依据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故,申请人上述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的请求超过了法定期限,我局予以驳回。
现行《商标法》第四条有关“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属于实体性条款,与2013年《商标法》相比,其为新增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其不适用于本案。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有关《面包超人》的漫画、动画片、主要角色名称、卡通人物形象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面包超人》中的“饭团人”卡通形象高度近似,难谓巧合。除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奶酪阿姨BATAKOSAN及图”、“果酱爷爷 JAM'S UNCLE及图”、“HAMBURGER KID及图”、“ROLLPANNA R及图”、“奶油超人 CREAMPANDA及图”、“咖喱厨师超人Currypanman及图”、“图形”、“THE SNOWMAN AND THE SNOWDOG及图”等商标,或与《面包超人》中的角色名称、卡通人物形象相同或相近,或与他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作品高度相似,上述商标多已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被申请人亦申请注册了大量与《面包超人》作品名称、角色名称、卡通人物形象相同或相近的商标,攀附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较为明显,注册目的难谓正当,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主张均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联力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青岛凯利融通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1月10日对第18025378号“寿司超人Omusubima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对《面包超人》作品中主要人物“饭团人”角色形象的复制、剽窃,侵害申请人在先权益。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面包超人》作品的作品名称、人物角色名称及人物形象等,其行为属于通过不正当手段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的恶意注册,扰乱了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损害了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二、争议注册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从而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1、申请人网站页面;2—31、有关《面包超人》作品的出版时间、作品登记证书、授权文书、主要人物介绍、获得的吉尼斯纪录、图画书照片、百度搜索结果页面、国家图书馆相关检索报告、媒体报道、相关产品网络销售页面、参展照片、获奖情况、宣传海报、作品人物形象相关商品信息等;32—38、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企业信用信息、公司网页、相关公证书等;39、株式会社万代出具的证明;40、相关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付蕾(以下称争议商标原申请人)于2015年10月8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11月14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9年1月经我局核准依法转让给青岛凯利融通服饰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是对《面包超人》作品中主要人物“饭团人”角色形象的复制、剽窃,侵害其在先权益的主张,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调整范畴。但是,争议商标于2016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至2023年01月10日本案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已超过五年。依据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故,申请人上述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的请求超过了法定期限,我局予以驳回。
现行《商标法》第四条有关“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属于实体性条款,与2013年《商标法》相比,其为新增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其不适用于本案。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有关《面包超人》的漫画、动画片、主要角色名称、卡通人物形象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面包超人》中的“饭团人”卡通形象高度近似,难谓巧合。除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奶酪阿姨BATAKOSAN及图”、“果酱爷爷 JAM'S UNCLE及图”、“HAMBURGER KID及图”、“ROLLPANNA R及图”、“奶油超人 CREAMPANDA及图”、“咖喱厨师超人Currypanman及图”、“图形”、“THE SNOWMAN AND THE SNOWDOG及图”等商标,或与《面包超人》中的角色名称、卡通人物形象相同或相近,或与他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作品高度相似,上述商标多已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被申请人亦申请注册了大量与《面包超人》作品名称、角色名称、卡通人物形象相同或相近的商标,攀附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较为明显,注册目的难谓正当,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主张均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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