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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543867号“中融信今融管家”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114274号
2023-10-16 00:00:00.0
异议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中关村融信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中关村融信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6期《商标公告》第66543867号“中融信今融管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融信今融管家”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电视播放;信息传送;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电子邮件传输;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提供互联网聊天室;视频会议服务;视频点播传输;提供在线论坛;播客视频传输”。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431317号“中融金服 ZHONGRONGJINFU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8类“新闻社;信息传送;电子公告牌服务(通讯服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文字“中融”,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543867号“中融信今融管家”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被异议人:北京中关村融信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中关村融信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6期《商标公告》第66543867号“中融信今融管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融信今融管家”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电视播放;信息传送;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电子邮件传输;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提供互联网聊天室;视频会议服务;视频点播传输;提供在线论坛;播客视频传输”。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431317号“中融金服 ZHONGRONGJINFU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8类“新闻社;信息传送;电子公告牌服务(通讯服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文字“中融”,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543867号“中融信今融管家”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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