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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22872号“威依洁好太太”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65502号
2022-08-22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41122872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文龙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0日对第41122872号“威依洁好太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已驰名的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在先权利。
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引证的第3287297号“好太太家居”商标、第18196988号“好太太家居”商标、第35306629号“好太太智联”商标、第35306664号“好太太智居”商标、第35554213号“好太太微联”商标、第37138754号“HAOTAITAI”商标、第37138534A号“GOOD WIFE”商标、第37138534号“GOOD WIFE”商标、第22690322号“真太太 ZOTATA”商标、第4041137号“好太太家品”商标、第18196153号“好家好太太”商标、第18198327号“好太太家品”商标、第16354168号“好太太生活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十四)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3、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和名称权。
4、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注册了多件他人知名商标,其行为难谓正当。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和企业资料;
2、广告投放效果评估;
3、总经销协议;
4、《经济导报》、《亚太经济时报》;
5、影星代言、部分广告合同、广告证明、广告监测报告;
6、荣誉证书;
7、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的调查报告;
8、企业年报;
9、消费者喜爱的知名品牌产品证书及广州市著名商标证书;
10、2000-2005年部分侵权案件文书及报道;
11、在先行政裁定及司法判决。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冠诚盛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8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后被提起异议申请,商标局于2021年7月27日发布注册公告。2021年2月20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予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至三、十获得初步审定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引证商标四至九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获得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指定使用在第21、35类晾衣架、广告等商品/服务上。引证商标十一至十三的撤销复审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十四的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十一至十四未构成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申请人提交的《经济导报》、《亚太经济时报》、影星代言、部分广告合同、广告证明、广告监测报告、荣誉证书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好太太”商号在广告等服务所及领域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4、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在2017年3月1日作出的商评字[2013]第111922号重审第0000000288号《关于第5632129号“好太太Haotaitai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中认定申请人的“好太太及图”商标在晾衣架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第5632129号“好太太Haotaitai及图”商标申请日期为2006年9月26日。
我局认为,1、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四至九已申请注册但未获得初步审定,而引证商标二、三、十为在先注册商标,故本案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争议商标“威依洁好太太”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同的中文部分“好太太”、引证商标七“HAOTAITAI”、引证商标八、九“GOOD WIFE”、引证商标十中文部分“真太太”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方面相近,十一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内容等方面存在相同或相近之处,上述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服务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2、鉴于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3、由于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威依洁好太太”的文字与申请人商号“好太太”存在一定区别,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和名称权。
4、申请人提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文龙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0日对第41122872号“威依洁好太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已驰名的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在先权利。
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引证的第3287297号“好太太家居”商标、第18196988号“好太太家居”商标、第35306629号“好太太智联”商标、第35306664号“好太太智居”商标、第35554213号“好太太微联”商标、第37138754号“HAOTAITAI”商标、第37138534A号“GOOD WIFE”商标、第37138534号“GOOD WIFE”商标、第22690322号“真太太 ZOTATA”商标、第4041137号“好太太家品”商标、第18196153号“好家好太太”商标、第18198327号“好太太家品”商标、第16354168号“好太太生活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十四)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3、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和名称权。
4、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注册了多件他人知名商标,其行为难谓正当。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和企业资料;
2、广告投放效果评估;
3、总经销协议;
4、《经济导报》、《亚太经济时报》;
5、影星代言、部分广告合同、广告证明、广告监测报告;
6、荣誉证书;
7、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的调查报告;
8、企业年报;
9、消费者喜爱的知名品牌产品证书及广州市著名商标证书;
10、2000-2005年部分侵权案件文书及报道;
11、在先行政裁定及司法判决。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冠诚盛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8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后被提起异议申请,商标局于2021年7月27日发布注册公告。2021年2月20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予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至三、十获得初步审定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引证商标四至九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获得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指定使用在第21、35类晾衣架、广告等商品/服务上。引证商标十一至十三的撤销复审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十四的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十一至十四未构成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申请人提交的《经济导报》、《亚太经济时报》、影星代言、部分广告合同、广告证明、广告监测报告、荣誉证书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好太太”商号在广告等服务所及领域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4、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在2017年3月1日作出的商评字[2013]第111922号重审第0000000288号《关于第5632129号“好太太Haotaitai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中认定申请人的“好太太及图”商标在晾衣架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第5632129号“好太太Haotaitai及图”商标申请日期为2006年9月26日。
我局认为,1、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四至九已申请注册但未获得初步审定,而引证商标二、三、十为在先注册商标,故本案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争议商标“威依洁好太太”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同的中文部分“好太太”、引证商标七“HAOTAITAI”、引证商标八、九“GOOD WIFE”、引证商标十中文部分“真太太”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方面相近,十一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内容等方面存在相同或相近之处,上述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服务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2、鉴于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3、由于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威依洁好太太”的文字与申请人商号“好太太”存在一定区别,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和名称权。
4、申请人提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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