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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264992号“豪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30590号
2022-10-27 00:00:00.0
申请人:广东豪士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珠海腾龙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64992号“豪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善意的申请,极具显著性。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4393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人侵犯了申请人的版权,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159746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目前权利状态不稳定,一旦驳回复审失败,则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专利证书、实物照片、产品检测报告、宣传材料、合同等证据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为在先有效商标。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申请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为“豪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珠海腾龙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64992号“豪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善意的申请,极具显著性。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4393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人侵犯了申请人的版权,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159746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目前权利状态不稳定,一旦驳回复审失败,则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专利证书、实物照片、产品检测报告、宣传材料、合同等证据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为在先有效商标。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申请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为“豪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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