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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188077号“富森皖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23879号
2020-08-27 00:00:00.0
申请人:王廷文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88077号“富森皖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6171号商标、第1272887号商标、第9942641号商标、第9725660号商标、第103513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床垫”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富森皖宝”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五显著识别文字“皖宝”,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88077号“富森皖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6171号商标、第1272887号商标、第9942641号商标、第9725660号商标、第103513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床垫”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富森皖宝”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五显著识别文字“皖宝”,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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