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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349172号“西塔老太太XITALAOTAITA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58391号
2023-05-17 00:00:00.0
异议人: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咸东哲
异议人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咸东哲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6期《商标公告》第61349172号“西塔老太太XITALAOTAITA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西塔老太太XITALAOTAITAI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55151号、第1957960号“太太”、第5607957号“好太太”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膏”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20962号“太太及图”、第3387596号“太太”、第3022075号“银太太”、在先申请的第60247707号“太太”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面包;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给予其在先注册和使用在第5类“口服液”等商品上的“太太”商标标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349172号“西塔老太太XITALAOTAITA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咸东哲
异议人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咸东哲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6期《商标公告》第61349172号“西塔老太太XITALAOTAITA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西塔老太太XITALAOTAITAI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55151号、第1957960号“太太”、第5607957号“好太太”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膏”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20962号“太太及图”、第3387596号“太太”、第3022075号“银太太”、在先申请的第60247707号“太太”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面包;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给予其在先注册和使用在第5类“口服液”等商品上的“太太”商标标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349172号“西塔老太太XITALAOTAITA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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