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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348932号“情景酒*发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05709号
2025-04-16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8348932 |
申请人:天桥区航恒商贸商行
委托代理人:北京红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348932号“情景酒*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因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006396号“情景 酒”商标、第69552432号“情景 酒 年藏真基龄 QINGJINGJIU”商标、第70104347号“情景 酒 年藏真基龄 樽30及图”商标、第66188093号“情景 酒 酱30及图”商标、第76164270号“情景酒 喜酒高定”商标、第66097450号“情景酒 年份岁藏”商标、第70752308号“情景酒 年藏真基龄 Y30及图”商标、第66329411号“情景酒 福寿与天齐”商标、第72683402号“情景酒 遵30”商标、第76613763号“情景酒*生”商标、第76998022号“情景酒*聚”商标、第76454526号“情景酒 福禄寿喜财”商标、第57358475号“情景”商标、第67872689号“情景 Y30”商标、第65349351号“情景 酒及图”商标、第66650251号“情景 酒 亲封亲藏及图”商标、第69612070号“情景 酒 岁藏真基龄及图”商标、第67136396号“情景 酒 年藏真基龄及图”商标、第70674398号“情景 酒 年藏真基龄及图”商标、第66506045号“情景 酒 樽30及图”商标、第65136760号“情景30”商标、第42241351号图形商标、第77315293号“發”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三)相同或近似而被驳回。二、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八、九、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二十、二十一的持有人是贵州情景最藏酒业有限公司,申请人与其取得联系,协商能否转让,经过沟通,已经达成初步转让意愿,如果最后申请商标和前述引证商标能转让到同一家公司名下,在市场上,就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会与误购。三、引证商标三、五、十、十一、十二、十九、二十三在驳回复审中,请求等待权利稳定。四、引证商标二十二在撤销三年不使用审查中。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三经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现处于二审诉讼程序中,至本案审理时,前述驳回决定尚未生效。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十、十九仍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3、引证商标十一、十二经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且前述决定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一、十二仍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4、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十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但该决定尚未生效。
5、引证商标二十三经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前述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
6、申请商标注册人为天桥区航恒商贸商行,未提交转让申请。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八、九、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二十、二十一注册人均为贵州情景最藏酒业有限公司。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未转让至同一主体,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字“情景酒”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文字“发”与引证商标二十二、二十三在文字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三核定或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三、五、十、十九、二十二、二十三最终权利状态不会影响本案结论,我局不再等待前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红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348932号“情景酒*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因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006396号“情景 酒”商标、第69552432号“情景 酒 年藏真基龄 QINGJINGJIU”商标、第70104347号“情景 酒 年藏真基龄 樽30及图”商标、第66188093号“情景 酒 酱30及图”商标、第76164270号“情景酒 喜酒高定”商标、第66097450号“情景酒 年份岁藏”商标、第70752308号“情景酒 年藏真基龄 Y30及图”商标、第66329411号“情景酒 福寿与天齐”商标、第72683402号“情景酒 遵30”商标、第76613763号“情景酒*生”商标、第76998022号“情景酒*聚”商标、第76454526号“情景酒 福禄寿喜财”商标、第57358475号“情景”商标、第67872689号“情景 Y30”商标、第65349351号“情景 酒及图”商标、第66650251号“情景 酒 亲封亲藏及图”商标、第69612070号“情景 酒 岁藏真基龄及图”商标、第67136396号“情景 酒 年藏真基龄及图”商标、第70674398号“情景 酒 年藏真基龄及图”商标、第66506045号“情景 酒 樽30及图”商标、第65136760号“情景30”商标、第42241351号图形商标、第77315293号“發”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三)相同或近似而被驳回。二、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八、九、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二十、二十一的持有人是贵州情景最藏酒业有限公司,申请人与其取得联系,协商能否转让,经过沟通,已经达成初步转让意愿,如果最后申请商标和前述引证商标能转让到同一家公司名下,在市场上,就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会与误购。三、引证商标三、五、十、十一、十二、十九、二十三在驳回复审中,请求等待权利稳定。四、引证商标二十二在撤销三年不使用审查中。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三经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现处于二审诉讼程序中,至本案审理时,前述驳回决定尚未生效。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十、十九仍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3、引证商标十一、十二经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且前述决定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一、十二仍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4、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十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但该决定尚未生效。
5、引证商标二十三经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前述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
6、申请商标注册人为天桥区航恒商贸商行,未提交转让申请。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八、九、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二十、二十一注册人均为贵州情景最藏酒业有限公司。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未转让至同一主体,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字“情景酒”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文字“发”与引证商标二十二、二十三在文字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三核定或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三、五、十、十九、二十二、二十三最终权利状态不会影响本案结论,我局不再等待前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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