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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207475号“布太太BUTAITA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323533号
2024-11-22 00:00:00.0
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香港富顺商业连锁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原名义:香港凹凸商业连锁管理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刘景玉
国内接收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号楼阿里中心.望京座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3日对第52207475号“布太太BUTAITA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达到驰名商标的状态,请求认定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的驰名商标权。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93404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7138512号“Haotait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0003931号“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等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号权和名称权,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与他人在先商标高度近似商标的行为。四、被申请人申请大量商标,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非善意目的的抄袭行为,易造成市场混乱,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资料、商标注册资料;广告投放效果评估、部分广告合同及发票、广告监测报告;总经销协议书、销售合同及发票;荣誉证书、调查报告、相关报道;相关决定和裁定、行政处罚决定、司法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香港凹凸商业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决定准予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垃圾桶等商品上,注册公告刊登于2022年7月21日第1800期《商标公告》中,2024年2月6日经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香港富顺商业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专用期限至2031年8月20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1类晾衣架、门窗玻璃清洁器、牙刷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现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文字“布太太BUTAITAI”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文字“好太太”、“Haotaitai”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门窗玻璃清洁器、晾衣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名下共有一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第50027131号“必肉客”商标、第49575067号“百锦记及图”商标、第51905334号“欧米骄OUMIJIAO”商标、第49623083号“蒙口功夫 MOCO KUNGFU”商标等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三、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并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予以审理。
四、在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的规定。
五、《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是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鉴于申请人引证的商标已在先获准注册,本案不存在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述规定的基础。故申请人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香港富顺商业连锁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原名义:香港凹凸商业连锁管理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刘景玉
国内接收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号楼阿里中心.望京座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3日对第52207475号“布太太BUTAITA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达到驰名商标的状态,请求认定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的驰名商标权。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93404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7138512号“Haotait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0003931号“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等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号权和名称权,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与他人在先商标高度近似商标的行为。四、被申请人申请大量商标,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非善意目的的抄袭行为,易造成市场混乱,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资料、商标注册资料;广告投放效果评估、部分广告合同及发票、广告监测报告;总经销协议书、销售合同及发票;荣誉证书、调查报告、相关报道;相关决定和裁定、行政处罚决定、司法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香港凹凸商业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决定准予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垃圾桶等商品上,注册公告刊登于2022年7月21日第1800期《商标公告》中,2024年2月6日经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香港富顺商业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专用期限至2031年8月20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1类晾衣架、门窗玻璃清洁器、牙刷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现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文字“布太太BUTAITAI”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文字“好太太”、“Haotaitai”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门窗玻璃清洁器、晾衣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名下共有一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第50027131号“必肉客”商标、第49575067号“百锦记及图”商标、第51905334号“欧米骄OUMIJIAO”商标、第49623083号“蒙口功夫 MOCO KUNGFU”商标等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三、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并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予以审理。
四、在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的规定。
五、《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是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鉴于申请人引证的商标已在先获准注册,本案不存在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述规定的基础。故申请人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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