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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817525号“清瓷迎”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5567号
2024-12-23 00:00:00.0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继国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继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817525号“清瓷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清瓷迎”指定使用于第33类“葡萄酒;白酒;烧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66893号、第31779066号、第36765663号“青瓷”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葡萄酒;白酒;烧酒”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其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17525号“清瓷迎”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继国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继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817525号“清瓷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清瓷迎”指定使用于第33类“葡萄酒;白酒;烧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66893号、第31779066号、第36765663号“青瓷”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葡萄酒;白酒;烧酒”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其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17525号“清瓷迎”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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