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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878077号“TAIHONGTIN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3821号
2025-04-21 00:00:00.0
异议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进文
异议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进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6878077号“TAIHONGTI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AIHONGTI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休闲鞋”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5213号“红蜻蜓HONG及图”、第3670358号“红蜻蜓HQTING”、第1776903号“HONGQINGTING”、第4187886号“红蜻蜓HONGQINGTING及图”、第3670357号“HQTING”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内衣;婴儿全套衣”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将其“红蜻蜓HONG及图”商标适用于《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鉴于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被异议商标的使用不易误导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878077号“TAIHONGTI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被异议人:林进文
异议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进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6878077号“TAIHONGTI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AIHONGTI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休闲鞋”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5213号“红蜻蜓HONG及图”、第3670358号“红蜻蜓HQTING”、第1776903号“HONGQINGTING”、第4187886号“红蜻蜓HONGQINGTING及图”、第3670357号“HQTING”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内衣;婴儿全套衣”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将其“红蜻蜓HONG及图”商标适用于《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鉴于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被异议商标的使用不易误导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878077号“TAIHONGTI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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