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67401372号“米家名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35078号
2025-02-21 00:00:00.0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01372号“米家名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67352号“米家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69057号“米家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148321号“米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01372号“米家名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67352号“米家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69057号“米家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148321号“米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