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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496926号“上善若蟻Ant.Supreme Virtu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149号
2017-12-25 00:00:00.0
申请人:广州市茗艺饰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弘勋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96926号“上善若蟻Ant.Supreme Virtu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895862号“上善若水sanstyle及图”商标、第7820581号“上善若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宣传推广协议、作品登记证书及相关图片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中文“上善若蟻”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中文“上善若水”、引证商标二“上善若水”在文字构成方式、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游泳衣、防水服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弘勋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96926号“上善若蟻Ant.Supreme Virtu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895862号“上善若水sanstyle及图”商标、第7820581号“上善若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宣传推广协议、作品登记证书及相关图片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中文“上善若蟻”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中文“上善若水”、引证商标二“上善若水”在文字构成方式、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游泳衣、防水服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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