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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489982号“YAKETOWN 雅客小镇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48784号
2025-05-22 00:00:00.0
申请人:张雪秋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489982号“YAKETOWN 雅客小镇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090379号、第8478935号、第43451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的在先标识,申请人早在第43类服务项目中成功注册了“YAKETOWN 雅客小镇及图及图”商标,但被他人恶意提起无效,因此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的系列商标,在其他多个商品类别中均已注册成功。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早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唯一对应的联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品牌荣誉、经营场所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餐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标识之一“雅客小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显著识别部分之一“雅客”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相近,含义存在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极强的指向性,并能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489982号“YAKETOWN 雅客小镇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090379号、第8478935号、第43451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的在先标识,申请人早在第43类服务项目中成功注册了“YAKETOWN 雅客小镇及图及图”商标,但被他人恶意提起无效,因此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的系列商标,在其他多个商品类别中均已注册成功。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早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唯一对应的联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品牌荣誉、经营场所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餐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标识之一“雅客小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显著识别部分之一“雅客”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相近,含义存在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极强的指向性,并能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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