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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906543号“欧典诺 OUDIANNU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40740号
2025-02-26 00:00:00.0
申请人:佛山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嘉兴乐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01日对第45906543号“欧典诺 OUDIANNU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使用的第1479289号“歐神諾”商标、第13447286号“欧神诺”商标、第13447314号“奢瓷•欧神诺”商标、第34699690号“欧神诺卫浴”商标、第29466346号“欧神诺•家居”商标、第1479290号“欧神诺 OCEANO及图”商标、第19590573号“欧神诺在线 瓷砖空间整体解决方案 OCEANO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第1461611号“歐神諾 OCEAN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瓷砖”等商品上经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八的抄袭摹仿,损害了申请人利益。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构成以欺骗手段和不正当手段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不正当竞争的情形。四、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形式):
1、申请人及其“欧神诺OCEANO”商标所获荣誉;2、中国陶瓷工业协会出具的排名证明;3、广东省建筑材料行业协会推荐函;4、有关申请人纳税情况的通报;5、媒体报道;6、中国商标网已为相关所熟知商标的公示、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证明;7、在先案例裁定书等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04月29日提出注册,经我局注册审查于2021年01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11类“灯;燃气炉;冰柜;排气风扇;电加热装置;供暖装置;浴室装置;浴霸;水净化设备和机器;便携式取暖器”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三至八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水管龙头;浴室装置”等商品或第19类“砖;瓷砖”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于2025年02月20日有效期满,当前在宽展期内,申请人已提交续展申请。
4、2013年1月,我局在商评字[2013]第01678号《关于第6120416号“歐神諾”商标争议裁定书》中认定引证商标八商标在“瓷砖”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精神应属《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其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将依照《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提出评审的请求、事实和理由,经评议我局认为本案主要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三、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情形。四、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由中外文文字“欧典诺 OUDIANNUO”组成,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灯;燃气炉;冰柜;排气风扇;电加热装置;供暖装置;浴室装置;浴霸;水净化设备和机器;便携式取暖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核定使用的“水管龙头;浴室装置”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或具有较强关联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加之,由申请人提交媒体报道、所获荣誉证据及审理查明4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已将“歐神諾 OCEANO”作为商标使用并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不确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三至七,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禁止商标使用的情形,是指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或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条款所述情形,故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四:鉴于申请人的相关权益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规定,因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被申请人:嘉兴乐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01日对第45906543号“欧典诺 OUDIANNU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使用的第1479289号“歐神諾”商标、第13447286号“欧神诺”商标、第13447314号“奢瓷•欧神诺”商标、第34699690号“欧神诺卫浴”商标、第29466346号“欧神诺•家居”商标、第1479290号“欧神诺 OCEANO及图”商标、第19590573号“欧神诺在线 瓷砖空间整体解决方案 OCEANO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第1461611号“歐神諾 OCEAN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瓷砖”等商品上经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八的抄袭摹仿,损害了申请人利益。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构成以欺骗手段和不正当手段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不正当竞争的情形。四、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形式):
1、申请人及其“欧神诺OCEANO”商标所获荣誉;2、中国陶瓷工业协会出具的排名证明;3、广东省建筑材料行业协会推荐函;4、有关申请人纳税情况的通报;5、媒体报道;6、中国商标网已为相关所熟知商标的公示、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证明;7、在先案例裁定书等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04月29日提出注册,经我局注册审查于2021年01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11类“灯;燃气炉;冰柜;排气风扇;电加热装置;供暖装置;浴室装置;浴霸;水净化设备和机器;便携式取暖器”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三至八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水管龙头;浴室装置”等商品或第19类“砖;瓷砖”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于2025年02月20日有效期满,当前在宽展期内,申请人已提交续展申请。
4、2013年1月,我局在商评字[2013]第01678号《关于第6120416号“歐神諾”商标争议裁定书》中认定引证商标八商标在“瓷砖”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精神应属《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其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将依照《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提出评审的请求、事实和理由,经评议我局认为本案主要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三、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情形。四、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由中外文文字“欧典诺 OUDIANNUO”组成,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灯;燃气炉;冰柜;排气风扇;电加热装置;供暖装置;浴室装置;浴霸;水净化设备和机器;便携式取暖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核定使用的“水管龙头;浴室装置”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或具有较强关联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加之,由申请人提交媒体报道、所获荣誉证据及审理查明4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已将“歐神諾 OCEANO”作为商标使用并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不确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三至七,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禁止商标使用的情形,是指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或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条款所述情形,故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四:鉴于申请人的相关权益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规定,因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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