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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444374号“华海应急消防 HUAHAIYINGJIXIAOF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93290号
2023-07-13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66444374 |
申请人:深圳华海应急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44374号“华海应急消防 HUAHAIYINGJIXIAOF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84019号商标、第12023667号商标、第44817106号商标、第65755238号商标、第44847510号商标、第44818862号商标、第60518350号商标、第66288799号商标、第64058209号商标、第65967399号商标、第433296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申请人地域范围不同,商标的使用地域范围也明显不同。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已经取得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七现为无效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十一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八、九显著识别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八、九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八、九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44374号“华海应急消防 HUAHAIYINGJIXIAOF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84019号商标、第12023667号商标、第44817106号商标、第65755238号商标、第44847510号商标、第44818862号商标、第60518350号商标、第66288799号商标、第64058209号商标、第65967399号商标、第433296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申请人地域范围不同,商标的使用地域范围也明显不同。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已经取得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七现为无效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十一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八、九显著识别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八、九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八、九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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