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9162467号“熊猫安易贷”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4794号
2025-05-23 00:00:00.0
异议人:四川全兴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虹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全兴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3期《商标公告》第79162467号“熊猫安易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熊猫安易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01162号“熊猫及图”、第11267213号“熊猫及图”、第11267127号“熊猫”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蒸馏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熊猫”,在相同的消费市场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9162467号“熊猫安易贷”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四川虹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全兴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3期《商标公告》第79162467号“熊猫安易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熊猫安易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01162号“熊猫及图”、第11267213号“熊猫及图”、第11267127号“熊猫”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蒸馏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熊猫”,在相同的消费市场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9162467号“熊猫安易贷”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