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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939207号“罗莱健康LUOLA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374号
2025-01-08 00:00:00.0
异议人:佛山市南海法罗莱门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创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佛山市南海法罗莱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1939207号“罗莱健康LUOLA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罗莱健康LUOLAI”指定使用于第6类“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金属百叶窗”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563519号“FELLOLA”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0类“碗柜;餐具柜”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421488号“FALUOLAI及图”、第12564470号“FELLOLA”、第53938522号“法罗莱门窗”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6类“金属门;金属铰链”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939207号“罗莱健康LUOLA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创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佛山市南海法罗莱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1939207号“罗莱健康LUOLA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罗莱健康LUOLAI”指定使用于第6类“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金属百叶窗”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563519号“FELLOLA”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0类“碗柜;餐具柜”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421488号“FALUOLAI及图”、第12564470号“FELLOLA”、第53938522号“法罗莱门窗”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6类“金属门;金属铰链”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939207号“罗莱健康LUOLA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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