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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508563号“伟得力”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5728号
2024-11-15 00:00:00.0
异议人:得力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席占伟
异议人得力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席占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1508563号“伟得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伟得力”指定使用在第3类“厕所清洗剂;去渍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60188号“得力DELI及图”、第49807635号“DELI”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擦亮用剂;研磨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264422号“DELI E PLUS”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衣剂;清洁制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96068号、第25677082号、第42377051号“得力DELI”、第29270665号“得力E加”、第58929848号“得力办公DELI”、第58933055号“得力文具DELI”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类“香木;动物用化妆品;去渍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得力”,且未形成明显有区别的新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并存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508563号“伟得力”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杭州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席占伟
异议人得力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席占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1508563号“伟得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伟得力”指定使用在第3类“厕所清洗剂;去渍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60188号“得力DELI及图”、第49807635号“DELI”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擦亮用剂;研磨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264422号“DELI E PLUS”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衣剂;清洁制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96068号、第25677082号、第42377051号“得力DELI”、第29270665号“得力E加”、第58929848号“得力办公DELI”、第58933055号“得力文具DELI”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类“香木;动物用化妆品;去渍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得力”,且未形成明显有区别的新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并存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508563号“伟得力”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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