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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802400号“永和盛”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3716号
2025-03-19 00:00:00.0
异议人: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山市和盛肉类制品厂
异议人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山市和盛肉类制品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4802400号“永和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永和盛”指定使用在第29类“咸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的第57017142号“永和晨炊”、第57026179号“永和朝点”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蛋粉;豆腐;豆腐制品;豆腐饼”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包含汉字“永和”,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注册其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02400号“永和盛”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山市和盛肉类制品厂
异议人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山市和盛肉类制品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4802400号“永和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永和盛”指定使用在第29类“咸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的第57017142号“永和晨炊”、第57026179号“永和朝点”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蛋粉;豆腐;豆腐制品;豆腐饼”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包含汉字“永和”,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注册其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02400号“永和盛”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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