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43814272号“大易国福”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11420号
2021-09-02 00:00:00.0
异议人: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微冠(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哈尔滨市大易国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哈尔滨市大易国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3期《商标公告》第43814272号“大易国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易国福”指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自助餐厅”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670354号、第28429528号、第42519933号“杨国福”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自助餐厅;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中的“大易”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中的“杨”字形相近,双方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差异细微,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第6670354号“杨国福”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814272号“大易国福”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微冠(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哈尔滨市大易国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哈尔滨市大易国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3期《商标公告》第43814272号“大易国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易国福”指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自助餐厅”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670354号、第28429528号、第42519933号“杨国福”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自助餐厅;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中的“大易”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中的“杨”字形相近,双方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差异细微,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第6670354号“杨国福”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814272号“大易国福”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