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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277425号“邂逅彩虹”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295号
2025-01-20 00:00:00.0
异议人:箭牌糖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孙德彬
委托代理人:北京名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箭牌糖类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孙德彬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4期《商标公告》第72277425号“邂逅彩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邂逅彩虹”指定使用在第30类“巧克力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46537号、第3751998号“彩虹”、第54020063号“彩虹 SKITTLES 小彩弹及图”、第63875392号“碰上彩虹”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非医用糖果”、“咖啡精(咖啡代用品)”、“巧克力”、“茶饮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彩虹”,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277425号“邂逅彩虹”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孙德彬
委托代理人:北京名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箭牌糖类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孙德彬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4期《商标公告》第72277425号“邂逅彩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邂逅彩虹”指定使用在第30类“巧克力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46537号、第3751998号“彩虹”、第54020063号“彩虹 SKITTLES 小彩弹及图”、第63875392号“碰上彩虹”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非医用糖果”、“咖啡精(咖啡代用品)”、“巧克力”、“茶饮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彩虹”,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277425号“邂逅彩虹”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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