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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305024号“小窑XIAO YAO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2844号
2025-04-18 00:00:00.0
异议人:大窑嘉宾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兄弟同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大窑嘉宾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兄弟同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5305024号“小窑XIAO YA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窑XIAO YAO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0类“米粉(条状)”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662244号“大窑”、第46552448号“大窑 SINCE 1983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茶饮料;面条”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领域、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05024号“小窑XIAO YAO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兄弟同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大窑嘉宾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兄弟同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5305024号“小窑XIAO YA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窑XIAO YAO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0类“米粉(条状)”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662244号“大窑”、第46552448号“大窑 SINCE 1983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茶饮料;面条”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领域、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05024号“小窑XIAO YAO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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