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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917656号“OPP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94432号
2025-04-03 00:00:00.0
申请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917656号“OPP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通知书引证的第11954992号商标在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审查中被撤销,现已失效(见第1840期商标撤销公告),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通知书引证的第27653554号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审理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现已生效。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该商标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3、驳回通知书引证的第52881701号商标经不予注册复审决定商标不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917656号“OPP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通知书引证的第11954992号商标在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审查中被撤销,现已失效(见第1840期商标撤销公告),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通知书引证的第27653554号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审理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现已生效。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该商标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3、驳回通知书引证的第52881701号商标经不予注册复审决定商标不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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