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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097986号“临酿金牌十六年坛”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16626号
2020-02-26 00:00:00.0
异议人:安徽临水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华佳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德赢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临水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德赢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7期《商标公告》第29097986号“临酿金牌十六年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临酿金牌十六年坛”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白酒;果酒(含酒精)”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20942号“临水”、第12523432号“临水十年坛”、第11962411号“临水坛”、第6264017号“临水百年坛”、第5209363号“临水LINSHUI及图”、第3928676号“临水镇”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兰地;清酒;葡萄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区别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为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材料等特点的标志,其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097986号“临酿金牌十六年坛”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华佳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德赢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临水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德赢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7期《商标公告》第29097986号“临酿金牌十六年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临酿金牌十六年坛”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白酒;果酒(含酒精)”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20942号“临水”、第12523432号“临水十年坛”、第11962411号“临水坛”、第6264017号“临水百年坛”、第5209363号“临水LINSHUI及图”、第3928676号“临水镇”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兰地;清酒;葡萄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区别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为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材料等特点的标志,其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097986号“临酿金牌十六年坛”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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